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該署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職員。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4條,該條規定了書記處的組織及職責。按照該條規定,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負責處理該署的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以下的職員。這意味著書記官長必須遵從檢察長的指示,並負責管理書記處的運作。該規定確保了書記處的有效運作,並確保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例如,書記官長可以負責指導書記處的職員執行日常的行政工作,例如起草文件、處理行政流程等。這樣可以保證檢察署的行政事務能夠有效地執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