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5條的規定,當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檢察長有權指定適當的人員代理其職務。這表示當書記官長無法擔任工作時,檢察長可以選擇其他合適的人員來暫時代理其職務。 根據《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職務代理制度暫行辦法》,在檢察分署內的書記官長如果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檢察長可以指派一位符合資格的檢察官或其他工作人員來代理其職務。這確保了工作的持續進行,以確保書記官長職務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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