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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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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5條的規定,當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檢察長有權指定適當的人員代理其職務。這表示當書記官長無法擔任工作時,檢察長可以選擇其他合適的人員來暫時代理其職務。 根據《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職務代理制度暫行辦法》,在檢察分署內的書記官長如果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檢察長可以指派一位符合資格的檢察官或其他工作人員來代理其職務。這確保了工作的持續進行,以確保書記官長職務的正常運作。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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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5 條規定:「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