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以下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檢察長。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36條,當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由書記官長指定合適的人員來代理執行職務,並向檢察長報告。 依據最新修訂的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書記官以下的職員在遇到事故或其他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時,書記官長有權指派其他適任的人員來代理職務。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各項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並確保檢察機關的運作順利進行。當代理人員被指定時,書記官長需要向檢察長報告相關情況,以便進一步的監督和管理。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書記官以下職員無法執行職務的情況下,仍能有適當的人員進行代理,以確保檢察機關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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