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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2. 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3.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所務科者,科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派任。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荐任科員報請法務部派兼之。
  4.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除科長、股長派兼,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辦理外,餘均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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