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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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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其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2. 2.前項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就所屬荐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3. 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所務科者,科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派任。事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所屬荐任科員報請法務部派兼之。
  4. 4.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除科長、股長派兼,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辦理外,餘均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書記處的組織架構,包括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每個科室都有一名科長負責指揮和監督各科的工作。一些工作較簡單的科室可以不分科或合併辦事,而一些工作較繁重的科室可以分為股辦事。 2. 第二項規定,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指派兼職,委任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派兼職。 3. 第三項規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所務科,科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派任。工作較繁重的科室可以分為股辦事,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指派兼職。 4. 第四項規定,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的組織除了科長、股長的指派兼職外,適用法務部授權的規定。 以上解釋可以參考《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相關條款。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委任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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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7 條規定:「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