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7 條的解釋: 1. 第一項規定了書記處的組織架構,包括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和訴訟輔導科。每個科室都有一名科長負責指揮和監督各科的工作。一些工作較簡單的科室可以不分科或合併辦事,而一些工作較繁重的科室可以分為股辦事。 2. 第二項規定,科長或荐任股長由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指派兼職,委任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指派兼職。 3. 第三項規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設所務科,科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派任。工作較繁重的科室可以分為股辦事,股長由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請法務部指派兼職。 4. 第四項規定,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的組織除了科長、股長的指派兼職外,適用法務部授權的規定。 以上解釋可以參考《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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