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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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聘之訓練師,由技能訓練所於其試聘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依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之規定,逕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資格審查登記,經該局審查合格者,發給職業訓練師證書。已取得職業訓練師證書者,再度應聘同等級 (含以下) 職稱及擔任相同 (關) 職類訓練師時,免予送審。 前項應送審人員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於試聘期滿後不予聘任,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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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此法規,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的訓練師需要依照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的規定,於試聘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申請資格審查登記。經過職業訓練局的審查合格後,會發給該訓練師職業訓練師證書。已經取得職業訓練師證書的人,當再次申請同等級及以下職稱,並擔任相同或相關職類訓練師時,則不需要再次送審。 若試聘期滿後,應送審的人員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則不予聘任並報告法務部備查。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師證書核發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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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