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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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先就該所同分之副訓練師遴用之。 技能訓練所副訓練師出缺,經公開甄選後,甄選總成績如有同分時,得優先就該所同分之助理訓練師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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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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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