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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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聘任之訓練師,由技能訓練所發給聘書 (格式如附件三) ,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聘期一年。服務成績優良,期滿後續聘者得以二年為期。在聘任期間,除有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及違反聘約規定,經報本部核准者外,不得任意解聘。 受聘人之權利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續聘、解聘事宜,應於契約屆滿前兩個月,陳報本部核備。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798-20~12798-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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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經核准聘任的訓練師,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格者,正式聘任,聘期一年。在聘任期間,除非符合第五條所列的情形或違反聘約規定並經本部核准,否則不得任意解聘。訓練師的權利與義務應詳列在聘書中。至於訓練師的續聘和解聘事宜,應在契約屆滿前兩個月向本部提報核備。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附件三: 聘書格式 (第 12798-20~12798-22 頁)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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