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經甄選錄取之訓練師,應填具資格審查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一) ,並附繳證件 (資格審查履歷表 (格式如附件二) 、學經歷證件、發明創作或著作、作品) ,連同公務人員履歷表、公務人員健康證明書、公務人員服務誓言、戶籍謄本 (或戶口名簿影本) 等表件,由技能訓練所報本部核准後聘任之。 (備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一九) 第 12798-17、12798-18~12798-19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經甄選錄取的訓練師應填具資格審查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件,包括資格審查履歷表、學經歷證件、發明創作或著作、作品等文件。另外,還需要附上公務人員履歷表、公務人員健康證明書、公務人員服務誓言以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的影本等。這些文件需要由技能訓練所提交給法務部核准後方可進行訓練師的聘任。 關於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具體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一九)第12798-17、12798-18~12798-19頁的相關文件。這些文件提供了關於資格審查申請書格式、資格審查履歷表的格式等詳細資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一九)第12798-17、12798-18~12798-19頁
- 戶籍謄本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