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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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甄選,採筆試、實作、試教方式為之。但正訓練師之甄選得免除筆試。 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 二、監所法規 (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科目 (由甄選委員會決定) :占百分之五十。 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試教占百分之三十,實作占百分之三十。得免除筆試者,其試教及實作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最近三年考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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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7條,技能訓練所訓練師的甄選方式包括筆試、實作和試教。但是,正訓練師可能免除筆試。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如左:一、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二、監所法規(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感訓處分執行辦法)占百分之三十,三、專業科目由甄選委員會決定占百分之五十。前項筆試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試教占百分之三十,實作占百分之三十。免除筆試的參加者,其試教及實作各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時,最近三年考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可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根據最新修正的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筆試科目及評分比例為論文及公文占百分之二十、監所法規占百分之三十,專業科目則由甄選委員會決定並占百分之五十。對於免除筆試者,其試教及實作各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五十。此外,現職人員參加甄選時,如果在最近三年中有兩年考試成績列入甲等,或一年考試成績列入乙等以上,則其成績可以併入甄選總成績計算,比例為百分之二十。 參考資料: -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 技能訓練所訓練師甄選評分標準範例
- 免除名詞
- 監獄行刑法法規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法規
-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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