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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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遴聘訓練師,應組成甄選委員會,公開甄選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九人,除技能訓練科科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所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中之一至三人得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相關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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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6條,技能訓練所在遴聘訓練師時,必須組成甄選委員會進行公開甄選。甄選委員會由5至9人組成,其中技能訓練科科長及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所長指定,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甄選委員會中的1至3人可以聘請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的相關人員擔任委員。 根據本條規定,技能訓練所在遴聘訓練師時,必須公開進行甄選,以確保公正性和透明度。甄選委員會由多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些委員可以由學術或職業訓練機構的相關人員擔任,以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這個規定有助於確保遴聘過程的客觀性和專業性。 例如,一個技能訓練所在聘任電腦技能訓練師時,可以組成甄選委員會,其中一些委員可以是來自相關大學電腦科學系的教授或來自IT培訓中心的專業人員。這些委員可以根據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評估申請人的技能和適合性,並提供選拔意見。這樣可以確保聘任的訓練師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並有助於提高技能訓練所的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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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