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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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聘為訓練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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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人不得被選聘為訓練師: 1. 曾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曾被宣告有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但尚未超過三年的服刑期限者。 4. 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曾任公務員並接受撤職或休職處分,而停止任職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6. 被破產宣告尚未恢復權利者。 7. 行為能力受限或被限制行為能力者。 8. 由合格醫師證明患有精神病者。 以下是對每項情形的範例: 1. 範例:某人在過去的內亂事件中被判刑確定,目前仍然在通緝名單上。 2. 範例:某公務人員因貪污瀆職被判刑確定,目前正在遭受通緝。 3. 範例:某人被法院宣告有一年有期徒刑,但尚未超過三年的服刑期限。 4. 範例:某人因特定罪行被褫奪公權,但尚未被恢復公權。 5. 範例:某公務員因違反紀律被撤職處分,目前處分期限尚未結束。 6. 範例:某人被宣告破產,但尚未恢復權利。 7. 範例:某人患有精神病,經合格醫師證明確診。 8. 範例:某人因情緒或心理問題而受到行為能力限制,經合格醫師證明。
- 通緝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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