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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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任副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重要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有應聘教學科目之教學專長者。 三、具前條第十一款之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正訓練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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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4條,技能訓練所正訓練師的聘任資格有三種情況: 1. 第一種情況是任職副訓練師滿五年,且有良好的服務成績,並且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的創作發明或重要著作,經過審查合格的人可以聘任為正訓練師。 2. 第二種情況是持有副教授合格證書,並且具有應聘教學科目相關的教學專長的人可以聘任為正訓練師。 3. 第三種情況是具有第11款資格,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正訓練師的人可以聘任為正訓練師。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例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對某位個人進行審定後,確定該個人具備正訓練師的資格,該個人就可以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被聘任為正訓練師。
- 持有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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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