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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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副訓練師,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具有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並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擔任與應聘職類相同之職類教學工作滿四年,或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六年者。 二、具有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資格,並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六年者。 三、具有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資格,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職類甲級技術士證者。 四、具有第二條第六款規定之資格,並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滿五年或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七年者。 五、具有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資格,並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擔任與應聘職類相同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五年者。 六、具有第二條第八款規定之資格,並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滿五年者。 七、具有第二條第九款規定之資格,並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滿六年,或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八年者。 八、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一年,並取得相關職類甲級技術士證者。 九、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科系碩士以上學位,並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滿二年或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四年者。 十、在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施行前,曾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直接從事與應聘相關類科之教學工作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十一、凡學校未開設科系培育及該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在技術上有特殊造詣,曾擔任與應聘職類相關之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滿十年,並有相關創作發明或作品,而未具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資格之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副訓練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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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技能訓練所副訓練師的聘任資格有以下幾種情況: 1. 符合第2條第1款規定的資格,並且至少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從事相同職類教學工作滿4年,或者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的專業或技術工作滿6年。 2. 符合第2條第2款或第3款規定的資格,並且至少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從事相關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滿6年。 3. 符合第2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的資格,並且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的甲級技術士證書。 4. 符合第2條第6款規定的資格,並且至少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從事相關教學工作滿5年,或者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的專業或技術工作滿7年。 5. 符合第2條第7款規定的資格,並且至少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從事相同教學工作或相關專業或技術工作滿5年。 6. 符合第2條第8款規定的資格,並且至少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從事相關教學工作滿5年。 7. 符合第2條第9款規定的資格,並且至少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從事相關教學工作滿6年,或者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的專業或技術工作滿8年。 8. 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且曾在與應聘職類相關的專業或技術工作中擔任至少1年,並取得相關職類的甲級技術士證書。 9. 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的科系碩士以上學位,並且至少在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從事相關教學工作滿2年,或者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的專業或技術工作滿4年。 10. 在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施行前,曾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直接從事與應聘相關類科的教學工作至少10年,並且具有優異成績。 11. 對於學校未開設相關科系培育或該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的情況,如果在相關技術領域有特殊造詣,在與應聘職類相關的教學工作或專業或技術工作上已有10年工作經驗,並且有相關創作發明或作品,並且未取得前十項規定之任一資格,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審定為副訓練師。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3條,技能訓練所副訓練師的聘任資格有多項不同情況,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和經歷,滿足相關資格的人員可以被聘任為副訓練師。例如,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和相關資格證書(如甲級技術士證等)的人員可以符合資格。並且如果對於已開設科系或已辦理技能檢定的技能領域,存在特殊造詣的個人也可以經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的審定而成為副訓練師。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條文
- 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條文
- 第二條第六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七款條文
- 第二條第八款條文
- 第二條第九款條文
-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法規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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