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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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並造具成績考核清冊 (格式如附件七) 報本部核定後,送請銓敘部備查。 (編 註:附件七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798-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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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之成績考核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進行,並需提交成績考核清冊給法務部核定後,再送交銓敘部備查。具體詳細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一九)第12798-27頁附件七。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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