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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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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成績考,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並造具成績考核清冊 (格式如附件七) 報本部核定後,送請銓敘部備查。 (編 註:附件七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第 12798-27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之成績考核參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進行,並需提交成績考核清冊給法務部核定後,再送交銓敘部備查。具體詳細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83年5月版(一九)第12798-27頁附件七。

  • 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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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技能訓練所訓練師之成績考核,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辦理,並造具成績考核清冊 (格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