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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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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辦法之人員如左: 一、監獄典獄長。 二、少年輔育院院長。 三、看守所所長。 四、少年觀護所主任。 五、技能訓練所所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問題。

  • 少年輔育院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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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適用本辦法之人員如左: 一、監獄典獄長。 二、少年輔育院院長。 三、看守所所長。 四、少年觀護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