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本辦法之人員如左: 一、監獄典獄長。 二、少年輔育院院長。 三、看守所所長。 四、少年觀護所主任。 五、技能訓練所所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