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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1.29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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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依各監、院、所業務繁簡、地理位置、首長官職等、核定容額多寡及編制大小等因素,訂定其類別,作為首長職期調任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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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首長之職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 前項職期在不同類別者,分別計算,在同一類別者,合併計算。 監、院、所首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監、院、所首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 第一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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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首長之職期調任,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一、各監、院、所首長相互間。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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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屆滿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健康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予以調整適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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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奉准外,如逾期赴調,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