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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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所首長之職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 前項職期在不同類別者,分別計算,在同一類別者,合併計算。 監、院、所首長經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監、院、所首長時,其職期另行計算。 第一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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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第4條,該條文規定了監、院、所首長的職期及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文的解釋如下: 1. 監、院、所首長的職期定為三年,期滿可以連任一次。然而,基於業務特殊需要,可以在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業務上的需求,對首長的職期進行特殊調整。 例子:如果一位監獄少年輔育院的首長已經擔任了三年,而此時因為業務需要,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延長他的職期,則可以准予延長一年,使他可以連任。 2. 如果不同類別的監、院、所首長人員,他們的職期分別計算。但是,如果是同一類別的首長人員,則將他們的職期合併計算。這意味著不同類別的首長人員有各自的職期計算方式,但同一類別的首長人員的職期是共同計算的。 例子:如果一位看守所的首長和一位少年觀護所的首長,他們的職期是分開計算的。但如果兩位首長都是看守所的首長,那麼他們的職期就是合併計算的。 3. 如果一位監、院、所首長調任其他職務後,再調任監、院、所首長時,他的職期將另行計算。這表示當一位首長從監、院、所調任到其他職務後,再調回監、院、所首長時,他的職期將重新計算。 例子:如果一位監獄的首長被調任到其他部門擔任不同職位,然後再調回監獄擔任監獄的首長,他的職期將重新計算。 4. 按照第一項的規定,當需要時,可以隨時調任監、院、所首長的職位。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求隨時調整首長人員的職位。 例子:如果一位監獄的首長因為業務需要,需要調任到另外一個監獄的首長職位,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進行調任。 以上是根據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第4條的解釋,參考資料為該法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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