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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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一、訓練期間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公假、喪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二、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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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第8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註銷其受訓資格: 一、請假離班時數超過每日二十四小時的九十六小時,或者請假缺課時數超過每日二十八小時(公假和喪假不計入扣除時數)。 二、曠課累計達七小時。 三、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四、涉及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其品德操守不良且情節嚴重。 關於以上該法條的解釋,我們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本身以及法務部相關的司法官訓練所規則和指引文件。
- 註銷名詞
- 脅迫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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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