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33條的規定,法醫師可能因犯罪行為、重大或重複的過失行為、違背倫理規範或公會章程的行為、以及其他不正當的業務行為而受到懲戒。而應付懲戒的法醫師案件,法醫師公會可以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的決議,送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進行審理。 舉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名法醫師在執行業務時重複發生嚴重的過失行為,例如錯誤的死因鑑定結果導致無辜的人被判刑,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可以將這個案件移交給法醫師懲戒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可能對這名法醫師進行懲戒處分。
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 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執行業務違背法醫師倫理規範或法醫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 四、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法醫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法醫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立法理由一、主管機關及法醫師公會對於法醫師之不當行為,得移付懲戒。 二、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之程序,於第二項定之。
一、主管機關及法醫師公會對於法醫師之不當行為,得移付懲戒。 二、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之程序,於第二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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