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根據《法醫師法》第43條規定,處罰法醫師的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的權限屬於主管機關。該條款沒有進一步明確指定主管機關是指哪個部門或單位。 參考資料: 法醫師法 根據《法醫師法》第三十四條,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根據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處分。根據《法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行政院衛生署有權處罰法醫師,包括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等措施。 範例參考資料: 法醫學會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於2006年所發布的「法醫師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之處分,由主管機關處罰之」。這表示行政院衛生署有權依法對法醫師進行各種處分,包括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等措施。 參考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各種行政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本法所定各種行政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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