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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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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43條規定,處罰法醫師的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的權限屬於主管機關。該條款沒有進一步明確指定主管機關是指哪個部門或單位。 參考資料: 法醫師法 根據《法醫師法》第三十四條,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根據該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處分。根據《法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行政院衛生署有權處罰法醫師,包括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等措施。 範例參考資料: 法醫學會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於2006年所發布的「法醫師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之處分,由主管機關處罰之」。這表示行政院衛生署有權依法對法醫師進行各種處分,包括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等措施。 參考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各種行政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41206 制定)

本法所定各種行政罰,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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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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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43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法醫師證書,由主管機關處罰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