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根據法醫師法第42條規定,如果法醫師受到停業處分,但仍然執行業務的話,應該廢止其執業執照。而如果法醫師受到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但仍然執行業務的話,則可以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法醫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立法理由為落實行政監督,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法醫師違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處分繼續執業時之處置。
為落實行政監督,爰參考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法醫師違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處分繼續執業時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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