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法醫師法第41條,違反第18條第2項、第3項、第20條或第21條規定者,將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這些條款規定了法醫師在執行職務時需要遵守的規範。具體而言,第18條第2項規定了對於檢查屍體的程序和要求,第3項則規定了對於解剖屍體的程序和要求,第20條規定了法醫鑑定報告的內容和要求,而第21條則規定了法醫鑑定所需的資格和能力要求。違反這些條款可能會導致相應的罰鍰處罰。這些資料來自於最新一次修訂的法醫師法,該修訂發生於2020年。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法醫師未依規定製作、保存執業紀錄或違反據實陳述、報告、保密義務之處罰。
法醫師未依規定製作、保存執業紀錄或違反據實陳述、報告、保密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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