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根據法醫師法第40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將受到以下處罰:罰鍰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並可能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還可能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根據法醫師法第18條第1項,法醫師應經過法醫學專科教育,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考試核發證書,方能從事法醫工作。如果違反此規定,或者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給他人使用,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 - 法醫師法第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90021&FLNO=40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將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法醫師證書。
立法理由法醫師如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將證書租借他人等行為之處罰。
法醫師如有未親自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將證書租借他人等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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