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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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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法第39條的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必須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未進行改善的話,將連續按次處罰。 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法醫師法第39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法醫師未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即執行業務。   二、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未加入法醫師公會即執行業務。   四、法醫師對於歇業、停業、復業事項,未依規定辦理。

(0941206 制定)

一、法醫師未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即執行業務。   二、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未加入法醫師公會即執行業務。   四、法醫師對於歇業、停業、復業事項,未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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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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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39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