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根據法醫師法第39條的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且必須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未進行改善的話,將連續按次處罰。 根據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法醫師法第39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法醫師未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即執行業務。 二、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未加入法醫師公會即執行業務。 四、法醫師對於歇業、停業、復業事項,未依規定辦理。
一、法醫師未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執照,即執行業務。 二、未依規定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未加入法醫師公會即執行業務。 四、法醫師對於歇業、停業、復業事項,未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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