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根據法醫師法第44條所規定的內容,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的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而該部門的設置辦法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來制定。現行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與相關解釋,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規章或法院的判決書來進一步瞭解其具體內容。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維護鑑識水準及公信力,特明定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又為維護法醫部門水準,其設置之辦法,應由主管醫療事業之中央衛生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共同定之。
為維護鑑識水準及公信力,特明定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又為維護法醫部門水準,其設置之辦法,應由主管醫療事業之中央衛生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共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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