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6條的規定,法醫師必須完成專科法醫師的訓練,並經過主管機關的甄審合格,才能獲得專科法醫師證書。至於專科法醫師的分科及甄審辦法,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 法醫師法 第6條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法醫師之業務範圍甚為廣泛,例如包括病理、牙科、精神、毒物、分子生物等各種鑑驗在內,為精進法醫師專業鑑驗能力,鼓勵法醫師深入鑽研,爰參考醫師法有關專科醫師制度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求審慎及週延,第二項明定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制定外,亦應會同主管醫療事務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為之。
一、法醫師之業務範圍甚為廣泛,例如包括病理、牙科、精神、毒物、分子生物等各種鑑驗在內,為精進法醫師專業鑑驗能力,鼓勵法醫師深入鑽研,爰參考醫師法有關專科醫師制度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求審慎及週延,第二項明定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制定外,亦應會同主管醫療事務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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