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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醫師經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並經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法醫師證書。
  2. 專科法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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