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有關於法醫師法第7條的內容。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二規定體例,明定非領有法醫師、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專技人員之管理,並保障人民權益。
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二規定體例,明定非領有法醫師、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專技人員之管理,並保障人民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