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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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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2. 2.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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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41206 制定)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立法理由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二規定體例,明定非領有法醫師、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專技人員之管理,並保障人民權益。

  • 名詞
(0941206 制定)

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二規定體例,明定非領有法醫師、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其名稱,以利專技人員之管理,並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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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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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法第 7 條規定:「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醫師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