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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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科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文書、指紋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物理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生物跡證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五、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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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6條,鑑識科學處負責以下事項: 一、對化學證物進行檢驗、鑑定和研究。 例如,對於案件中涉及的毒品樣品進行化學分析,以確定其成分和性質。 二、對文書和指紋證物進行檢驗、鑑定和研究。 例如,檢驗和比對文件的筆跡,或進行指紋的鑑定和比對,以確定其證據價值。 三、對物理證物進行檢驗、鑑定和研究。 例如,對於案件中的武器或物品進行鑑定,以證明其是否與犯罪有關。 四、對生物跡證進行檢驗、鑑定和研究。 例如,對於案件中的DNA樣本或其他生物跡證進行分析和比對,以確定其證據價值和身份辨識。 五、研發、建置、維護和管理科技偵查器材。 例如,研發和使用先進的科技設備和工具,用於犯罪調查和證據收集。 六、其他與鑑識科學相關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鑑識科學處的職責和範圍。
- 鑑定名詞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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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