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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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監察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二、通訊監察之協助執行及作業管理。 三、外勤單位執行通訊監察之技術支援。 四、其他有關通訊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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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7條,通訊監察處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負責規劃、建立、維護和管理通訊監察系統。 2. 協助執行和管理通訊監察工作。 3. 提供外勤單位在執行通訊監察時的技術支援。 4. 處理其他相關的通訊監察事項。 根據這一條規程,通訊監察處負責確保通訊監察系統的運作,提供協助並管理監察工作。同時,他們還提供外勤單位在執行監察任務時所需的技術支援。此外,通訊監察處還負責處理其他與通訊監察相關的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7條
- 通訊監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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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