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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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 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 四、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 五、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 六、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 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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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8條,督察處掌理以下事項: 1. 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 2. 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3. 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 4. 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 5.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 6. 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 7. 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根據上述描述,法務部調查局的督察處主要負責監督和檢查調查局內部各項業務,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和執行工作的效率。他們負責處理員工的申訴案件、調查員工的違紀行為、檢查局內各單位對重要工作計畫和上級指令的執行情況,並負責安全查核國家情報工作人員、管理駐衛警察和武器彈藥。此外,他們還負責其他相關的督察事項。 依據該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8條的描述,以下是一個與之相關的範例:督察處可以檢查調查局各單位對重要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例如,如果調查局制定了一個重要的工作計畫,督察處就可以檢查各單位是否按照計畫執行工作和達成目標。這樣可以確保全局各項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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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