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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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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遞運及保管。 二、檔案管理。 三、財產、物品、營繕、採購及事務管理。 四、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 五、經費之出納及保管。 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19條,總務處負責以下事項: 1. 文件的收發、分配、編輯、傳遞和保管。 2. 檔案管理。 3. 財產、物品、修繕、採購和事務管理。 4. 駕駛、技工和工友的管理。 5. 經費的出納和保管。 6. 其他相關的總務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調查局總務處是負責處理調查局內部的總務事項的單位。例如,他們管理文件的流通,包括收發、分配、編輯和傳遞等。此外,他們也負責檔案的管理,包括分類、整理和保管等工作。此外,總務處還負責管理調查局的財產、物品和資源的使用,以及處理與營繕、採購和事務管理相關的事務。除此之外,他們也管理駕駛、技工和工友等內部人員,並負責處理經費的出納和保管工作。此外,總務處還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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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遞運及保管。 二、檔案管理。 三、財產、物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