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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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業務、工作成果、預防犯罪之宣導。 二、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之處理。 三、各界人士參觀本局之安排、聯繫及接待。 四、新聞媒體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 五、與本局相關新聞及輿情之蒐集、處理。 六、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之受理及主動公開閱覽。 七、其他有關公共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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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第20條,公共事務室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1. 宣導本局的業務、工作成果和預防犯罪的相關信息。 2. 處理民眾的陳情和檢舉案件。 3. 安排、聯繫和接待各界人士參觀本局。 4. 與媒體聯繫並發布相關新聞。 5. 收集、處理本局相關新聞和輿情。 6. 受理民眾申請提供本局政府資訊和主動公開資料的事項。 7. 處理其他有關公共事務的事項。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例如公共事務室可以負責回應媒體對於某個調查局的報導,並提供相關的資訊和聲明。另外,公共事務室也可以處理民眾對於調查局的陳情和檢舉案件,確保這些案件得到適當的處理和回應。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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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