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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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方法與受驗程序如下: 一、鑑定方法為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分析。 二、受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於到驗當日至本局報到,經核對身分無誤,且同案到場關係人均無異議後,填寫親子血緣鑑定申請表與檢體採集紀錄等表件。 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 四、受驗人因健康、住居限制、服刑、死亡等原因無法到驗者,應由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提供檢體,並於本局收受前負檢體保全之責任。 五、依前款規定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之檢體,應於外包裝上記明受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採集檢體時間、地點及採集檢體人職稱、姓名;外包裝封緘騎縫處並由受驗人或檢體採集人封緘,記載不完整或包裝破損者,本局得拒絕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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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第5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一、鑑定方法為去氧核醣核酸(DNA)分析: 此條款指明在血緣關係鑑定中所使用的方法為DNA分析。DNA鑑定是一種科學方法,透過比對DNA樣本,可以確定個體之間的親子關係或其他血緣關係。 二、受驗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報到: 該條款要求受驗人在到驗時,必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這是為了核對受驗人的身分是否正確。 三、採集受驗人的唾液、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 根據此條款,血緣關係鑑定需要採集受驗人的唾液、血液或其他相關的檢體,以便進行DNA分析。 四、無法到驗的受驗人由相關機關提供檢體: 如果受驗人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無法到驗,該條款規定應由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提供受驗人的檢體,並在提供前負責保全檢體。 五、封緘與記載要求: 根據此條款,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的檢體,應在外包裝上明確記載受驗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採集檢體的時間、地點和採集檢體人的職稱和姓名。此外,外包裝必須封緘且完整,如有不完整或破損的情況,法務部調查局可以拒絕收受此檢體。 相關資料:我使用了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第 5 條作為參考資料,該條款來自法務部調查局的官方網站(www.mjib.gov.tw)。
- 鑑定名詞
-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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