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7.29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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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應先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預約到驗時間,並通知受驗人準時到驗。
鑑定方法與受驗程序如下:
一、鑑定方法為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分析。
二、受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護照等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於到驗當日至本局報到,經核對身分無誤,且同案到場關係人均無異議後,填寫親子血緣鑑定申請表與檢體採集紀錄等表件。
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採集受驗人唾液、血液或其他適用之檢體。
四、受驗人因健康、住居限制、服刑、死亡等原因無法到驗者,應由囑託之法院或申請之機關、團體或民眾提供檢體,並於本局收受前負檢體保全之責任。
五、依前款規定由相關當事人或委託鑑定之權責機關提供之檢體,應於外包裝上記明受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採集檢體時間、地點及採集檢體人職稱、姓名;外包裝封緘騎縫處並由受驗人或檢體採集人封緘,記載不完整或包裝破損者,本局得拒絕收受。
- 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本鑑定項目。 二、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X-STR)、粒線體DNA(簡稱mtDNA)等三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 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
收費標準如下:
一、基本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收費新臺幣七千元。
二、Y-STR 及 X-STR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每增加一項,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三、mtDNA 輔助鑑定項目,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三千元。
四、非唾液、血液之特殊檢體鑑定,每一受驗人加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鑑定費用:
一、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而經本局認定有申請鑑定之必要。
二、權責機關依法協助之個案,經實際訪視、審查,認確有申請鑑定之必要,且財力無法負擔,而由權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
- 本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每一案件提供二份中文鑑定書。
- 前項鑑定案件,需加發中文或英文鑑定書者,除符合前條情形免予收費外,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鑑定書內容要項與寄送方法如下:
一、鑑定書應記載到驗日期及各受驗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檢體來源、鑑定方法、DNA 分析結果、血緣關係研判等。
二、機關或團體委託案件以郵寄回覆,當事人自行申請案件可選擇郵寄或親自領取。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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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7.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