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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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鑑定項目如下: 一、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本鑑定項目。 二、人類 Y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 Y-STR)、人類 X 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簡稱X-STR)、粒線體DNA(簡稱mtDNA)等三種鑑定項目,為輔助鑑定系統。
- 2.依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或為釐清非一親等血親血緣關係,依需要增加輔助鑑定系統時,應向受驗人說明增加輔助鑑定系統之原因、種類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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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第6條,該法條針對鑑定項目進行了具體的規定。首先,基本的鑑定項目是以人類體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DNA STR)多型性系統為基礎進行鑑定。其次,還有三種輔助鑑定項目,分別是人類 Y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Y-STR)、人類X染色體短片段重複性基因(X-STR)和粒線體DNA(mtDNA)。當基本鑑定項目無法判斷一親等血親關係或需要釐清非一親等血親關係時,可以增加輔助鑑定系統。在這種情況下,應向受驗人解釋增加輔助鑑定系統的原因、種類和費用。 參考資料: 法務部調查局辦理血緣關係鑑定案件收費標準(2020年修正)第6條
- 鑑定名詞
- 緣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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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