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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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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11條規定,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當某人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指派適當的人員代理,代理人需對所代理的職務負責。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在政府機關中,主管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其他人員代為處理相關事務,代理人在代理期間需負責相關工作。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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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