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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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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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11條規定,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當某人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指派適當的人員代理,代理人需對所代理的職務負責。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在政府機關中,主管人員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其他人員代為處理相關事務,代理人在代理期間需負責相關工作。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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