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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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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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12條的規定,該處負責處理公務時須遵循分層負責制度,並由該處另行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這意味著行政執行處在執行公務時,必須按照機關內部的分層負責原則進行分工職掌並明確地訂定各層級的責任和職權範圍。這樣可以確保行政機關的效率和責任制度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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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