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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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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長綜理全處事務。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統計室。 七、政風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3條,行政執行處處長負責綜理全處事務。根據該條例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有第一組、第二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和政風室。而根據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設置規定,也設有第一組、第二組和秘書室。這些組和室負責執行相關事務,例如人事、財務、統計等。因此,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3條規定了各組和室的設置和責任範圍。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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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處處長綜理全處事務。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