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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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長綜理全處事務。 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統計室。 七、政風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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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3條,行政執行處處長負責綜理全處事務。根據該條例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有第一組、第二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和政風室。而根據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設置規定,也設有第一組、第二組和秘書室。這些組和室負責執行相關事務,例如人事、財務、統計等。因此,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3條規定了各組和室的設置和責任範圍。
- 行政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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