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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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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4條,各組、室主管的權責如下: 1. 研擬、策劃、監督和考核主管業務相關事項。 2. 核定或核轉主管業務相關事項。 3. 辦理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的審核和執行事項。 4. 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以及核轉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組或室的主管發現所屬人員在執行業務上有不當行為或表現不佳,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權責提出建議,將其中相關的人員進行考核、獎懲或任免等處理。

  • 名詞
  • 核定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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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