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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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4條,各組、室主管的權責如下: 1. 研擬、策劃、監督和考核主管業務相關事項。 2. 核定或核轉主管業務相關事項。 3. 辦理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的審核和執行事項。 4. 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以及核轉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4條的規定,如果某個組或室的主管發現所屬人員在執行業務上有不當行為或表現不佳,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權責提出建議,將其中相關的人員進行考核、獎懲或任免等處理。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任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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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