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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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及第二組職掌如下: 一、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之執行事項。 二、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事項。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拘提及管收聲請事項。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處理事項。 六、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含財務案件) 強制執行事件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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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提供的資料,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5條共分為六組職掌範疇,主要用於處理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關的強制執行事項。以下是對這些職掌範疇的釋義: 一、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含財務案件)之執行事項:這項職掌負責處理行政機關依法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及財務案件的執行事宜。例如,當義務人未按期履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時,行政執行處會執行移送程序,對義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二、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含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事項:這項職掌負責監督和審核執行書記官在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中的工作。例如,執行書記官在執行過程中的行為和處理方式需要受到監督和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含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之拘提及管收聲請事項:這項職掌負責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的拘提和管收聲請事宜。例如,行政執行處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可能需要對相關的拘提和管收事項進行審查和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含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這項職掌負責協調和聯繫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有關的事宜。例如,行政執行處可能需要與相關的機構或個人進行協調和聯繫,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含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處理事項:這項職掌負責處理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中的異議聲明相關的事宜。例如,當義務人對執行過程中的相關事項有異議時,行政執行處會負責處理這些異議聲明。 六、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含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之其他事項:這項職掌負責處理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中的其他事宜。這包括未在前五項職掌中明確提及或特別指定的相關工作和事項。 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5條的這些職掌內容,可以看出行政執行處在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及財務案件強制執行事件方面的責任和工作範疇。
- 書記官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名詞
- 拘提名詞
- 管收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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