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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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彙編、分析事項。 二、定期統計報告編報、管理及提供事項。 三、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統計事務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統計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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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9條,統計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項目:一、統計資料的蒐集、整理、彙編和分析事項;二、定期統計報告的編報、管理和提供事項;三、統計資料庫的建立和管理事項;四、其他相關的統計事務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在第二類和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中的統計員,也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示例: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第9條所述統計室的職掌,可舉例如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室、地方政府的統計室等。他們負責收集相關統計資料、彙整和整理資料、進行分析並撰寫相關統計報告,同時還負責建立和管理統計資料庫。除此之外,還可能涉及其他與統計相關的事務。
- 行政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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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