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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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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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則由主席決定。此外,根據相關資料,委員需要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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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