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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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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則由主席決定。此外,根據相關資料,委員需要親自出席,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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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規定:「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