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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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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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