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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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應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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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審查會應依照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的建議名單,並將該名單提交給法務部部長核准。根據最新的法務部相關資料,該審查會在審查過程中應根據申請人的專業能力和適任條件,擇優選出符合標準的人選,並將建議名單提交給法務部部長審核。例如,根據法務部109年修正的相關規定,審查會在考慮申請人專業能力和適任條件時,應充分考量其在律師業務上的表現、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等因素,以確保選任的人選具有符合法務部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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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