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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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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應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審查會應依照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的建議名單,並將該名單提交給法務部部長核准。根據最新的法務部相關資料,該審查會在審查過程中應根據申請人的專業能力和適任條件,擇優選出符合標準的人選,並將建議名單提交給法務部部長審核。例如,根據法務部109年修正的相關規定,審查會在考慮申請人專業能力和適任條件時,應充分考量其在律師業務上的表現、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等因素,以確保選任的人選具有符合法務部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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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1 條規定:「審查會應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