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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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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但執行律師職務或任助理教授未滿六年、任教授或副教授未滿四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12條,被核准錄取者應依該條例第28條的規定接受職前訓練。該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進行。然而,如果執行律師職務的時間未滿六年,或任助理教授的時間未滿四年,則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根據法律規定,這些參加訓練者才能接受檢察官職前訓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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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