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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2 條

核定錄取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但執行律師職務或任助理教授未滿六年、任教授或副教授未滿四年者,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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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12條,被核准錄取者應依該條例第28條的規定接受職前訓練。該職前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進行。然而,如果執行律師職務的時間未滿六年,或任助理教授的時間未滿四年,則應參加當期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的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根據法律規定,這些參加訓練者才能接受檢察官職前訓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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