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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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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參加前條第一項職前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
核
及受訓資格之
廢止
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報請法務部
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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