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13

快速跳轉

參加前條第一項職前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及受訓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參加職前訓練人員的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以及受訓資格的廢止等相關事項。具體的詳細規定,需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進行制定,並提交法務部審核。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參加前條第一項職前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受訓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