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3 條
參加前條第一項職前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及受訓資格之廢止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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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明確規定了參加職前訓練人員的訓練期間、實施方式、津貼、請假、成績考核以及受訓資格的廢止等相關事項。具體的詳細規定,需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進行制定,並提交法務部審核。 參考資料: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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