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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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典獄長襄助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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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2條的規定,典獄長負責處理監獄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而副典獄長則協助典獄長處理監獄事務。 參考資料: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2018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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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