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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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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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秘書的權責包括: 1. 擬編工作計畫。 2. 綜核和代判文稿。 3. 協調各單位的業務。 4. 管理行政事務。 5. 籌備、出席或主持會議。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權責是秘書的職責範圍,負責支援和協助監獄的運作。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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