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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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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2. 2.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3. 3.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
  4. 4.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戒護科辦事,亦不設政風室。
  5. 5.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6. 6.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7. 7.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並得分二課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4條,監獄可以設置各個科、室,包括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衛生科、戒護科、總務科、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和統計室等。其中,教化科和戒護科對於容納二千人以上的監獄,分別需要設置三股和二股辦事;對於容納一千人以上但未滿二千人的監獄,則需分別設置二股辦事。對於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將併入教化科辦事。容納不到三百人的監獄將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和衛生科四科併入戒護科辦事,並且不設置政風室。若監獄尚未設置人事室,則可以設置人事管理員。在統計業務進行區域整併的情況下,矯正機關可以派員負責統計事項的處理。此外,監獄可以設置分監或女監,容納一百人以上的分監還可以分為兩個課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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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