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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得設下列科、室: 一、調查分類科。 二、教化科。 三、作業科。 四、衛生科。 五、戒護科。 六、總務科。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2. 容額二千人以上監獄之教化科及戒護科各分三股辦事,總務科分二股辦事;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監獄之教化科、戒護科及總務科各分二股辦事。
  3. 外役監獄,調查分類科併入教化科辦事。
  4. 容額未滿三百人之監獄,調查分類科、教化科、作業科及衛生科四科併入戒護科辦事,亦不設政風室。
  5. 未設人事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
  6. 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
  7. 監獄得設分監或女監,分監之容額在一百人以上者,並得分二課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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