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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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分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入監指導。 二、受刑人之直接及間接調查。 三、受刑人身心狀況之測驗。 四、受刑人社會資源需求評估、轉介及宣導。 五、受刑人之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六、受刑人處遇之研擬、複查及建議。 七、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之聯繫。 八、其他有關調查分類及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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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調查分類科的職掌如下: 一、負責指導受刑人入監事宜。 例如:指導新受刑人進行入監程序和監獄規範的了解。 二、負責直接和間接調查受刑人情況。 例如:進行受刑人健康、心理狀況的調查,進行重點受刑人的背景調查。 三、負責測驗受刑人身心狀況。 例如:進行受刑人身體健康、心理狀況的相關測試與評估。 四、負責評估、轉介和宣導受刑人的社會資源需求。 例如:評估受刑人釋放後所需的社會資源,提供轉介服務和進行社會資源宣導。 五、負責受刑人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 例如:負責受刑人指紋和照相的登記與管理。 六、負責研擬、複查和建議受刑人的處遇。 例如:根據受刑人的背景和行為狀況,研擬相應的處遇方案,定期複查並提出建議。 七、負責受刑人出監後有關更生保護的聯繫。 例如:與受刑人出監後的相關機構或社工單位進行聯繫,確保其更生保護的順利進行。 八、負責其他相關的調查分類和社會工作事項。 例如:處理受刑人的其他調查、分類和社會工作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2. 矯正署網站(https://www.mjib.gov.tw/)
- 受刑人名詞
- 複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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