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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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刑人教化處遇、諮商輔導、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審查。 三、受刑人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建議及陳報。 四、受刑人文康活動、體能訓練及教化獎勵事宜。 五、受刑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教。 六、有關志工之引進、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監內刊物編印。 八、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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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 6 條,教化科掌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1、負責受刑人的教化處遇、諮商輔導、心理衡鑑及心理治療。 2、審查受刑人的累進處遇。 3、提出受刑人假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之建議及陳報。 4、負責受刑人的文康活動、體能訓練及教化獎勵事宜。 5、指導受刑人的集會並負責分區管教。 6、負責引進志工、協助機關(構)、團體或人士推展教育、演講及宗教宣導。 7、管理新聞書刊閱讀及監內刊物編印。 8、其他有關教化事項。 其中,關於受刑人假釋審查,參考資料為《矯正條例》第 88 條及《矯正規則》第 93 條,這些條文規定了假釋審查的程序和標準。例如,假釋審查委員會會根據受刑人的表現和社會需要來評估是否適合假釋。 另外,關於受刑人的心理衡鑑和心理治療,參考資料為《矯正條例》第 17 條和《矯正規則》第 22 條。根據這些條文,監獄應該提供心理衡鑑和心理治療給需要的受刑人,以幫助他們適應監獄生活和矯正過程。 這樣的釋義可以根據相關法規提供對該法條的解釋和理解,以確定教化科的職責和權限。
- 受刑人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假釋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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